前腳交好10萬二手車定金 后腳發現疑似輛“事故車”
因為涉及車況、殘值、監管體系等多方面的因素,二手車的問題較為復雜。加上信息不對稱,這給缺乏專業知識的消費者在二手車交易過程中帶來隱患,常常在事后導致買賣雙方紛爭不斷。日前,慈溪市人民法院處理了一起二手車買賣糾紛。
市民錢先生有一臺寶馬X6閑置,委托認識的沈某幫忙出售。去年8月8日,沈某尋到了在鄞州經營汽車服務公司的買家俞先生,雙方談妥轉讓這臺寶馬X6的價格為57.5萬元。當天,沈某代錢先生與俞先生簽訂了車輛交易合同。按照約定,俞先生當日支付定金10萬元,次日付清余款47.5萬元、辦妥車輛過戶手續。簽完合同拿好定金,沈某便將車輛留在了俞先生的公司。
第二天,錢先生帶著車鑰匙、行駛證、保險單等材料,和沈某一同來到俞先生的公司,準備一起去車管所將車輛過戶手續辦好??蛇@時,俞先生卻表示不想要這車了。為什么會臨時變卦?俞先生說,他通過一些渠道查詢了這輛寶馬X6的出險記錄,發現該車在2017年曾出過一次險,理賠金額超36萬元。因為之前他以為這是輛幾乎全新的二手車才會出價57.5萬元,現在查出這可能是輛“事故車”,心里有了“疙瘩”,認為該車不值這個價錢了,所以拒絕繼續履行合同。
記者在這臺寶馬X6的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看到,該車去年1月初次在寧波登記,之后兩易車主,同年3月在福建廈門轉移登記,同年5月在寧波轉移登記到錢先生名下。對于俞先生查到的這條出險記錄,錢先生表示發生于自己購車之前,對此并不知情,不存在有意欺瞞,既然現在合同已經簽訂,要求對方繼續按約履行。這筆買賣就這么一直僵持著,最終雙雙決定走法律途徑。
由于雙方都不想就此事過多耗下去,日前,法院對該買賣合同糾紛進行了調解。最終,事情有了兩全的解決方法,跟錢先生和俞先生都有點交情的一位朋友楊某愿意以40萬元的價格收了這輛車。三人約定,錢先生和俞先生之前簽訂的車輛交易合同解除;錢先生協助楊某辦理車輛過戶手續;楊某支付錢先生30萬元,剩余10萬元支付給俞先生,作為錢先生退還俞先生當初預付的定金。在擬好的調解協議上簽完字,這起二手車買賣糾紛就此了結。
■法官提醒:
根據《合同法》第五十四條有關規定,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,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。二手車商或車主應該向買家如實說明車輛的情況,不可故意或惡意隱瞞一些事實;作為消費者選購二手車要慎重,要求對方出具有關車輛的維修、保養、保險記錄等相關資料,多加考慮后再進行簽約行為。書面合同盡量詳細,明確車輛車齡、實際里程、技術狀況、事故范圍、主要配置等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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